平安产险宁波分公司以案说险:车辆使用性质,不容小觑

 

近日,市民李先生用自己的私家车注册了某网约车平台的顺风车业务,2024年初,李先生在接单过程中不慎发生交通事故,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。随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,然而保险公司答复称只能赔付强制险损失,即对方车辆损失1600元,而李先生的车辆损失,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。

经核实,李先生在为其车辆购买保险时,车辆使用性质选择的是“非营运”,此后李先生注册网约车平台承接顺风车业务,车辆实际使用性质就变成了“营运”性质。然而由于李先生一直未通知保险公司批改保险合同,最终导致本次事故因“车辆改变使用性质”而无法获得赔偿。

平安产险宁波分公司温馨提醒:相对于普通私家车而言,营运车辆的事故风险相对较高,若车主们已按“非营运”性质投保车险,还想从事营运活动的,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进行使用性质的变更,避免事故发生后无法理赔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》第五十二条规定:在合同有效期内,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,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,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。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,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,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。

保险消费者在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车辆保险时,应如实告知车辆使用性质以及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,如遇车辆改装、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情况,被保险人负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义务。保险公司收到通知后,也应及时对投保车辆的现状进行重新评估,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变更承保条件,为消费者日后的行车安全提供保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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